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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选读条款)

 

(查阅条例全文,请点击此处。)

 

第十八条:《规定》中所指的船舶经营人系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或船舶的实际经营人。签署协议的船舶经营人应当是其设在我国的分公司、办事处、船舶或其代理人。

 

第十九条:船舶和清污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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